缓交申请书模板精选4篇。
分享一篇网络上的好文“缓交申请书模板”对思考有很大启示。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的当下,人们常需要写一份标准的申请书。撰写申请书时,文章语言要准确简洁易懂,态度要真诚朴实。希望本文能给您提供借鉴!
缓交申请书模板 篇1
尊敬的院领导、老师:
本人是07级的______,家在______,生产力低下,经济落后。父母亲双双下岗,母亲现在家当家庭主妇,只有父亲每月一千多的收入来维持全家人的`生计,加之家中妹妹在漳平二中就读高三,弟弟和我在读书,三人的读书费用开销,故本人现暂时无法交清学费,本学年已交20____,未交3250,本人在此诚诺学费能交多少就多少,决不会无故欠费,本学年学费于20____年9月份交清,故申请缓交学费,望院领导和老师批准。
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20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缓交申请书模板 篇2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XX市XX区某村。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被告XX市某医院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讼被告XX市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签名或手印)
缓交申请书模板 篇3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但在行政处罚执行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因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现象。例如当事人因遭受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受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拒绝缴纳罚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缴纳罚款的能力,要求其按期缴纳罚款根本就无法实现。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要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分(延)期缴纳罚款条件,必须把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缴纳罚款与当事人故意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对于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问题,《行政处罚法》只有原则性规定。
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确有经济困难”。造成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当事人自身因素的影响,也有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当事人经营不善导致的,也可能是其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受到经济制裁导致的。不论导致当事人经济困难的原因如何,必须存在经济困难的事实;
第二、分(延)期缴纳罚款必须是当事人维持生计所必需。如果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形,但缴纳罚款并不会对当事人经济情况或者生活情况产生大的影响,则不符合分(延)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第三、当事人必须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以职权判定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并作出分(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缓交申请书模板 篇4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